3月19日,國立臺灣大學甫舉行了該學期第一次的校務會議,根據相關報導所載,學生會長陳乙棋在會中提案,要求校方全面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,除了審稿制度、海報張貼等等,亦提及到關於圖書館的逾期罰金,並認為圖書館向違規同學收取滯還金在校內要有法源依據。
臺大圖書館收取滯還金的依據為何呢?根據《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》第十一條規定:
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,如有逾期,除停止其借書權,並課以逾期滯還金。一般圖書資料每冊(件)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;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(件)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。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,即恢復借書權利。
臺大圖書館向逾期還書的違規讀者訂定相關罰則,鄰近的臺灣師範大學、政治大學等大學圖書館也同樣有相同的罰則,即每逾期一日課以逾期罰金新臺幣伍圓迄歸還為止。而除了罰金之外,經催還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逾期圖書者,更不得辦理次一學期的註冊手續。
相較之下,身為公共圖書館的臺北市立圖書館作風似乎仁慈許多,根據圖書館的閱覽規則所揭,對於圖書逾期所訂定的罰則為以下:
若借閱人逾期,該閱覽證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借,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六十日,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九十日;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罰金,逾期一天折算一元。
也就是說,如果在北市圖遲了五天還書,讀者可以選擇被凍結五天不得借書、或者是繳納新臺幣伍圓的罰金。除了選擇罰則的方式更為多元之外,罰則也較為輕緩。
圖書館向讀者收取逾期罰金一事也並不違法,根據我國公布的《圖書館法》第八條規定,「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等項服務,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,訂定相關規定。」
臺大圖書館提供相當多元的還書途徑,除了總圖書館之外,也可以在分館及數個系所圖書室歸還圖書,即使過了圖書館開放時間,亦可以投入還書箱。且圖書歸還並不限定要本人,可以委託同學朋友、更甚至郵寄至圖書館。對於圖書借期亦會寄發通知提醒讀者歸還圖書,如果圖書尚未被其他讀者預約,在到期的前幾天甚至可以上網申請續借延長借期。再者,臺大圖書館也不是自逾期第一天就開始課以罰金,而是給予違規讀者三日的緩衝期,在這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並不課以滯還金。
竊以為,違規在先才抱怨規定不合理是本末倒置之事,臺大學生會將此規定列為不合時宜的法規,不禁令人感到吹毛求疵。圖書館提供讀者多重管道歸還圖書,對讀者課以罰金乃「不得以」的最後手段,倘若不是將圖書借來「供奉」,一本圖書卅天甚至六十天讀不完是否也令人匪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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